98年後我國的繼承制度有重大改變
我國於97年1月開始將《民法》改採「部分限定繼承」,如果有長輩過世,繼承人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就不用承擔「父債子還」的後果,只要以所得到的遺產為限,負償還責任。98 年臺灣更採取「全面限定繼承」,將限定繼承的層面擴大,凡是98年6月10日新法實施之後,才發生的繼承事實, 皆以應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仍可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人如果知道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大於遺產,或不願意繼 承財產時,繼承人可以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須注意, 拋棄繼承一定要在您知道的繼承時起 3 個月內辦理,由繼承人 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辦理。
遺產繼承順序
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繼承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等)。2、父母。3、兄弟姐妹。4、祖父母。
記得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先人往生後,可由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 往生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直接到死亡者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以死亡診斷書 ( 或其他足資證明死亡文件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文件辦理。申請期限自死亡發 生日起 30 日內。建議家屬在辦理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除戶全戶謄本 5 至 10 份備用,日後若申請人壽保險給付、勞保給付、申報遺產稅、聲請拋棄繼承權、不動產繼承過戶、銀行領回存款、車輛過戶等程序的時候,就不必再多跑一趟。
應在 6 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 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申報遺產稅應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 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申報遺產總額之各項財產 及主張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有關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辦理。
汽機車過戶
先人遺留的汽車、機車辦理繼承過戶,繼承人可至監理所服務台辦理,但要攜帶繼承人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繼承人名義投保之有效期限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國稅局遺產稅完(免)稅證明、繼承證明等文件。 詳細資訊可詢問各地監理所、站「繼承過戶」。
記得要在 6 個月內辦理土地繼承登記
由繼承人至各地政事務所申辦,並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 記得要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6個月內申辦登記,否則會因逾期登記而須另行繳納罰鍰。
勞工保險給付及農民保險津貼
政府為照顧勞工朋友及農民,分別有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以及農保喪葬津貼等多項補助,萬一家中親屬往生,記得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各項給付、喪葬津貼的資訊。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減免
為減輕新北市中低收入戶民眾的喪葬費用壓力,依據「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亡者為新北 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請領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低收入戶或因天災、 事變、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死亡或其家屬生活陷於困難者,最低可減收新臺幣一萬元,最多甚至可經專案核准,全部免收之。如申請人為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且亡者無其他 扶養義務人者,也可減收或免收使用費。符合相關資格的民眾可向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急難救助、喪葬補助
依據社會救助法、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凡亡者繼承人或家屬可向新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申請急難救 助、喪葬補助。申請人可自事實發生3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至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辦理,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1萬元;低收入戶最高補助3萬元。